实名/马浩琪
圈名: 宝剑斩妖魔 一刹那永恒 安琪 特征: 碰瓷装逼 摁三字经 被打号
实名: 马浩琪 411729200802162816 亲爹: 马启锋 412828198509162753
现用QQ: 3968055597 QQ(被打烂): 2488084621,3996299866,3996299866,3858025458,2644418396,3680747396,3815163045
马启锋名下号: 19857907195 19548807710 13967462363 15727957996 18739642336
户籍地址: 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韩集镇连庄村委后宋庄前队 现居: 随亲爹偷渡到浙江金华永康打电焊+诈骗
诈骗记录: 文书号:wsf524f75e74a2bd66 内容: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(2017)豫1730民初3915号 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李书民。住所地新蔡县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。 被告马文超,男,1964年11月21日生,汉族,农民。住新蔡县。 被告马启锋,男,1985年9月16日生,汉族,农民。住新蔡县。 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文超、马启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 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被告马文超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.49万元及利息、罚息(利息、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现支付之日止)和实现债权的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护费、公告费和律师代理费);2.请求判令被告马启锋对上述(1)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还款责任;3.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与理由,被告马文超以养猪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,在2014年9月29日双方签订了《个人借款合同》,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.49万元,期间为2年(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),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0.26‰,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,2016年9月29日还本付息,被告马启锋于2014年9月29日和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,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,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,利息、逾期利息、复利、罚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、律师费等债务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。上述借款合同、保证合同签订生效后,原告依约向被告马文超发放了贷款。该贷款已于2016年9月29日到期,经原告多次催要,被告马文超仍未偿还,被告马启锋也未代为清偿。止今日该笔贷款已逾期,截止2017年10月28日欠息金额11197.83元。根据合同约定各被告已构成违约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此诉讼请求依法判处。 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,必须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,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马启锋送达地址不明确。本院无法送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、第一百五十九条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 驳回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 审判员陈新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侯昱铖